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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列兵
不能,專利證書副本只在共同專利權人發(fā)放,也就是專利具有共有專利權人時,已經發(fā)放專利證書的,申請人可以請求專利局制發(fā)專利證書副本給共有權利人,其他人不予發(fā)放。
另外,專利證書及專利證書副本只登記專利授權時的狀態(tài),因而專利證書和副本一般都是無實際意義的證書。要證明專利權的現(xiàn)實狀態(tài),以專利局的專利登記波副本為準,而且任何人都可請求專利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。
所以專利權轉讓后,可以向專利權人索要證書,有共同權利人且已經發(fā)放副本的可以索要副本,但證書上登記的權利人仍是原專利權人而不是受讓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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