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十四條 操縱和警告信號
1.當船舶在互見中,在航機動船按本規(guī)則準許或要求進行操縱時,應用號笛發(fā)出下列聲號表明之:
——一短聲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右轉向”;
——二短聲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左轉向”;
——三短聲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后推進”。
2.在操作過程中,任何船舶均可用燈號補充本條1款規(guī)定的笛號,這種燈號可根據情況予以重復:
(1)這些燈號應具有以下意義:
——一閃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右轉向”;
——二閃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左轉向”;
——三閃 表示“我船正在向后推進”。
(2)每閃歷時應約一秒鐘,各閃間隔應約1秒鐘,前后信號的間隔應不少于10秒鐘;
(3)如設有用作本信號的號燈,則應是一盞環(huán)照白燈,其能見距離至少為5海里,并應符合本規(guī)則附錄一所載規(guī)定。
3.在狹水道或航道內互見時:
(1)一艘企圖追越他船的船舶,應遵照第九條5款(1)項的規(guī)定,以號笛發(fā)出下列聲號表示其意圖:
——二長聲繼以一短聲,表示“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右舷追越”;
——二長聲繼以二短聲,表示“我船企圖從你船的左舷追越”;
(2)將要被追越的船舶,當按照第九條5款(1)項行動時,應以號笛依次發(fā)出下列聲號表示同意:
——一長、一短、一長、一短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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